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财经学院副院长、致公党贵州省委副主委毛有碧认为,自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老百姓感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当前这两种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矛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轨”(二险合一)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
首先,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初衷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新农合”与“居民医保”按照传统户籍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人为地划分为两个群体,这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造成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同时,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分开设计的现实依据不足。从我国参保对象的职业构成、收入、调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日常医疗费用支、从看病习惯方式等诸多方面,“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情况的区别都不大,彼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另外,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着其他问题。如:业务经办资源分散。“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自设定医疗机构,各自设定药品目录,各自设定计算机网络,资源不能共享,运作成本高昂;管理分割。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居民医保”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机构重叠,投入重复等等。
为此,毛有碧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存在参保人的城乡户籍身份界限,由于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是全民享有,具有公平性和国民待遇一致的原则;同时,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应由当前按“社会人”身份划分法形成的三类医疗保险格局,转变为按照经济收入水平及既有筹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最后,理顺医保管理体系,统一医保管理机构的设置。把理顺医保管理体系,统一医保管理机构的设置作为当前医保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以及医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将社保部门作为统一后的医保管理机构。